假释作为
刑事处罚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显示出极其重要的地位与价值。
假释制度,又称“附条件
刑罚解除”,即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经过
减刑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特定条件,可获准许以提前释放为条件的继续服刑的制度。
同时必须强调,假释并非对所有已执行刑罚的罪犯都适用,仅限于正在执行部分刑期的
犯罪分子。
关于假释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若
罚金数额必须达到全额的二分之一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服刑期限需达到十三年以上;
而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经减刑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具备严格的监管规范和教育改造措施,并且表现出真诚悔过态度、无再犯之虞时,才得以向法院
申请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
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
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