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出索赔要求的
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申请权限。
在这其中,既可以是合法权益遭受不公待遇的直接受害者,如公民、
法人以及各类社会团体等;
又可以指代那些因
直系亲属的死亡而产生的索赔要求,如亲生子女、
继承人甚至于由他们
抚养长大的其他
近亲等等。
其次,任何针对不当行为所提出的
赔偿诉求都必须向明确指定的责任承担方进行
申诉。
这其中,主要包括
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作为;
以及行政工作人员在
执行公务期间所导致的
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等诸多方面。
再者,关于当事人要求获得补偿的范围和时间限制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
严格执行。
最后,对于那些经上级审查后,决定对原有侵害行为进行
加重处罚的机构,亦可作为索赔对象。
《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