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工人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后,关于当月的社会保障金的缴纳问题,主要是依据
离职日期进行确定的。
一般说来,如果员工在月初或者月中的时段内提出
辞职,那么该月份的
社会保险将会被停止缴纳;
然而,如果离职的时间为月底,那么通常情况下,在上个月离职的员工的社会保障金将由原单位负责缴纳,而在下个月才会正式停止缴纳。
这是因为在正常的月份中,公司有可能尚未支付给离职员工当月的薪资(除非是有例外情况需要扣除
工资),并且在月末时社会保障局也不会受理相关的事务。
对于
解除合同当月的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形式,具体操作如下所述:首先,离职人员需要持有《
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及《
失业证》(或是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前往社会保险机构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延续手续,进行社会保险的新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费用缴纳申请。
其次,若
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中断,这段时期算作
缴费年限的停滞期,其原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则将于此期间暂时封存,但仍会持续计算累积利息。
等到劳动者再次就业后,应立即恢复缴费,在此之前以及之后的缴费年数,以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均需一并纳入计算之中。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
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