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来讲,由夫妻单方面独立
出资购买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以下为几种常见情况的说明:
1. 若夫妻中任意一方以全部资金购入房屋,但在此之后决定将配偶之名添加至该房屋的
产权证书之上,则此房屋便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2. 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全部资金购入房屋,并且在产权证书上仅留下其自身的姓名,那么这所房屋便被视为该方的
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3. 若夫妻中的一方通过
贷款方式购入房屋,并使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还款,同时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那么这所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登记方,
然而,另一方有权就其参与还款的部分向登记方提出补偿要求。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