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以
书面形式辞去职务的情况下,即使雇主不同意其
离职申请,劳动者仍可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离职手续,正式结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雇佣关系。在此过程中,雇主与劳动者均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依规完成相关
解约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