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垦
国有土地的
征地补偿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具体可归纳如下所示:在征用耕地区域内的补偿款项主要包括土地
补偿金、
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等多个方面;针对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其数额应为纳税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的区间范围之内;而对于安置补偿费而言,则主要依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进行计算,具体方法是将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来得出结果;对于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之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之多;
至于征收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耕地的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自行制定;
此外,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最后,对于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缴纳相应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