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
合同的效力问题,原则上此类合同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例外。
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可生效;
若未经确认则属
无效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生成的合同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首先,以属于其理解范围内的心智为基础,同时也符合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的利益,这种类型的合同如果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同便属于有效合同;
反之,若法定代理人未给予认可,那么该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对于合同仅仅涉及取消义务,不涉及到责任或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该类合同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等要素相吻合,则无需法定代理人的确认,即可自动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语境下,“取消义务性收入”通常仅限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不会附带任何义务性的条款,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的奖赏、
赠予以及对他们报酬的支付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