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当人
民法院针对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展开
强制执行程序时,
强制执行的总时长为6个月。
若在此期间未能圆满执行,
当事人则得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继续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相关条款,当事人从收到
申请执行书至提交给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于超出此期限仍未被执行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将针对实际状况,考虑是否延续原判决的
执行期限,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执行,抑或是
委派其他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1)原告人有资格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法律规定中的
被害人概念。
这里所谓的“被害人”,它是指受到
犯罪行为直接
侵权,导致实体权利受损的自然人、公司以及
非营利性机构。
(2)原告人需有明确的被告人身份,并确保其法律责任能够准确承担
赔偿的金额,同时还需要有具体的赔偿要求以及具有说服力的事实理由予以支持。
而所谓“被告人”,即是指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员,此处一般包含以下几类情况:①被
刑事起诉且没有因同样
罪名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其他嫌疑人;
②
未成年人群体中刑事被告的
法定代理人类型;
③审判前已经过世的被告人的合法
继承者;
④已被依法
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法定继承者;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的社会团体或个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