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客体要素来看,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单一领域,而是保持着丰富且多样化的特色。
具体来说,它涉及了
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这两大领域。
本罪的直接危害对象则锁定为
枪支、弹药及爆炸物这三种具有强烈杀伤力的物品。
2、从客观层面分析,本罪的具体实施方式主要表现为
犯罪分子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使用
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从而在短时间内强取这些危险物品的行为。
这种行动必须发生在现场,并且是非暴力以外的任何手段。
3、在论述本罪的主体构成时,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它的
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适用于那些年龄已满16岁并具有独立思考与自我控制能力的个体。
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其职业、性别等各种身份属性如何。
4、最后,本罪的主观认知标准也非常清晰。
犯罪分子必须明白自己正在
抢劫的物品其实质涵盖了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一旦犯罪分子不清楚其所抢夺的物体性质,那么就不能把这个行为归结为此罪行的范畴。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