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管制、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等
刑罚种类的期限而言,自判决被依法正式施行之日算起。
2.至于
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其期限的起始点是从判决已经最终确定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3.当死刑缓期执行被
减刑为有期徒刑时,其刑期则应当自死刑缓期执行结束的那一日开始进行计算。
与此同时,原来判处的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惩罚应改为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