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深入研究
行政赔偿之前,有必要对几个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和澄清。
首先,行政赔偿学说是指由国家对其自身的过失或错误而导致的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或其他主体的权益遭受侵害后,应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学说。
换句话说,行政赔偿是国家作为整体对其产生的
违法行政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从
责任主体上来看,行政赔偿的主体虽然包括政府机构及其各部门的
公务人员,但是最主要还是国家本身,而非个人层面。
再者,行政赔偿实际上也就是国家针对其
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错或不当行为而对其国民、企业或相关团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负起的法律
赔偿义务。
最后,对照更进一步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行政赔偿最终来自于国家,对应的赔偿对象则是那些因国家行政行为所受权益损害的个人、公司以及各类社会组织。
《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
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