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
拆迁过程中,若被
拆迁人为选择
产权置换方案,此时,房屋被拆迁者如需自行解决住宿问题,那么,相应的拆迁方应当向被拆迁者提供临时过度费用。
此项费用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所耗费的金额进行计算。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名被拆迁人士的住房面积大小为50平方米,对应地域内的这一费用标准为8块钱,那么,这位被拆迁者每月能收到由拆迁方发放的祭月400元的补贴,当然,也存在一种选择,就是一次性领取多个月份甚至一整年的数额。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迁方未能按照合约规定按时交付应得的还建房屋,那么,每个月向被拆迁者支付的临时
过渡费用将会自动提高。
而每月每平方米应收取的具体金额,将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房屋租售价格差异进行浮动。
以武汉市为例,倘若选择
货币补偿方式,其过渡期费用将以每平方米房屋总面积15元作为参考值;
如果房地产总面积较小,每月过渡费用不足680元,那么,将按照680元进行结算;
然而,假如过渡费用已经超过680元,则将严格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计算,并且设置了六个月的时限。
若是选择现房安置,过渡期的计算方法及相关规定与货币补偿方式相类似,但是时限有所缩短,仅有四个月。
参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若因拆迁方过失导致过度期间产生实质性的延长,对于那些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的被拆除房屋使用者,应当自
逾期之月开始,在原有临时
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之上,适度提升临时安置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在第3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如果依照法定标准支付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起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安置补助费的最高标准为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