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乃是针对那些已宣告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实际履行一定时段的
法定刑期之后,基于其良好的守法遵规行为、积极的教育改造表现以及自身患有的严重慢性病等特殊情况,且在积极改变原有错误言行并且展示出显著的悔过意念的前提之下,特别给予其提前释放的权利和机会,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的
刑罚执行措施。
有关假释的具体实施流程包括如下步骤:
首先,由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机构向具有上诉权限的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关于可能会获得
减刑的建议书;
其次,对于涉及到无期徒刑且需假释的案件,提交给省级、自治区级或者直辖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展下一步的假释申请工作;
最后,人民法院则需要成立合议庭对所有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如果罪犯确实存在足够的悔罪或者
立功表现,法院便应该依法作出减刑的裁定。
《
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
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假释。
《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