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仅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所致,恳请给予开发商适当的
宽限期。
倘若开发商能够紧凑筹集所需资金,迅速完成后继工程,则烂尾项目便有望得以重生。
2、若不幸遭遇开发商破产导致楼宇停工,权衡之下请务必慎之又慎地避免立即选择将房屋退还开发商。
原因在于,一旦执行
退房手续,
购房者仅能获得收据或
欠条作为凭证。
如此一来,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权益关系将从买卖性质转变为
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情况下,在官方法院针对其进行破产偿债拍卖时,
消费者关系的优先级方更为靠前。
3、其次,即使开发商破产,购房者依然有权遵循相关流程向房管部门提交申
办房产证的申请。
相较于无法获取任何实质性的结果而言,至少有合法
产权在握这一保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