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特别委托形式调整
监护权的申请是被允许的,若在夫妻共同协商后均同意改变其所
抚养子女的合法地位,此种情况下,已获法律认可的法院应当实现这种改变;
如有任何一方因为健康状况严重恶化或由于身体残疾而无法再继续承担对其孩子的照顾和教育职责,亦或是行为上出现多次不履行作为父母应该尽到的抚养责任等现象,另一方提出要调整子女的抚养归属,这些请求均应得到法院的充分尊重与理解,并予以批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