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欲解除未
签署合同且无需加盟的
纠纷,若您希望追回已支付的加盟费用,请务必收集并出示以下关键性
证据资料:
首先,应当提供足以证明投诉人或申请人之基本法律地位、诉求权属等
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的相关证据;
其次,应当依据事实,协助举证证明
加盟合同的确立及其有效性、
合法性;
最后,针对加盟合同实际执行状况的详细证明也同样至关重要。
《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
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
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和
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
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