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明知他人将要使用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便为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协助,而且
情节严重者,其行为均应被认定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且在情节严重程度尚未达到该犯罪标准时,也要按照相关
法规中
处罚较为严厉的一个规定进行定罪惩罚。在您所提出的实际案例之中,假设某个具体个人正在通过帮助他人运用信息网络来实施
犯罪活动,从而获取了高达6000元人民币的利益。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情节严重”的境地,原因是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通常包含了非法收益数量庞大、曾经多次为他人提供此类帮助以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等诸多因素。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这位涉案人员可能会面临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要附加或者单独罚款。若在同一案件中还存在其他
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至于具体的
量刑结果,还需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与情节,由法院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