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
犯罪者在实施
盗窃行为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其
违法事实的行为,可作为酌情减轻或从轻判罚的参考因素。也就是说,若有任何人触犯了
盗窃罪名,之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揭发举报,并且全面、真实地陈述自身的
犯罪行为,那么此人将很有可能获得有利的审判结果,即从轻或
减轻处罚。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并不代表着盗窃罪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解决。所谓“私了”,通常是指在未经法律程序介入的情况下,由双方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上是不被认可的。
自首行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作为减轻或从轻判罚的参考因素,而非允许进行私下协商的合法理由。因此,尽管自首行为可以成为
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是对于盗窃罪的
刑事责任,却无法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予以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