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检机关以为需进行拘捕者,应于执行
拘押后之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审批审核。在特定事件中,申请审批的时限可予以延展,延长一日至四日。关于那些惯犯、
累犯或
团伙犯罪的严重嫌犯,其申请审批的时限则可延长至连续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自接收到公检机关提交的审批审核
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做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强奸未遂作为一种
刑事案件,若嫌犯在
被拘留之后,公检机关认为需要进行逮捕,通常会在执行
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审批审核。若嫌犯存在惯犯、累犯或团伙犯罪等情节,其申请审批的时限则可延长至连续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检机关提交的审批审核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决定。因此,强奸未遂的嫌犯在
刑事拘留期间,理论上可以从执行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开始计算,直至公检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审批审核,然后等待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犯可能会被继续拘留,直至案件侦查工作结束。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嫌犯应被立即释放。值得注意的是,实际
拘留期限可能会因其案件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决定而有所差异。若嫌犯被释放,可能是由于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亦或是由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