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对于其依法扣留的人员,若认定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限内的最短三日内,向国家
公诉机构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存在重大
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等情况,提交审查批准的时效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期限为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此类具有严重犯罪嫌疑的重大罪犯,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予以扩展至整整三十个工作日。在此基础之上,国家公诉机构应该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天再加上七天的审查批准时间,总计为三十七天。若国家公诉机构未能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国家公诉机构。倘若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