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法律赋予的有权机关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这些部门会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全面而准确的评估。需要指出的是,此条款并未对取保候审所应遵守的时间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而是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情况与可能遭受的
刑罚程度,综合分析后作出是否应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关于取保候审的问题能否在20天之内获得批准,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及其背后隐含的因素,以及
执法机关对相关事实的充分调查和谨慎判断。若相关申请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要求,并且在20天内得到了
司法机关审慎而高效的处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确实存在着在20天内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