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明文规定,侵占罪系指将本应代为妥善保管的他人财物擅自据为己有,且数额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且在此之后仍然坚决抗拒归还的
违法行为。针对您所提出的案例,若要判定占据他人
停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则需综合考量如下五个关键要素:1. 是否存在代为保管的
法律关系:倘若停车位确实属于他人所有,但被占据方却同意或默许占据方对其进行使用,那么这种情况下便有可能形成代为保管的法律关系。2. 占据方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之主观意图:若占据方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占据他人停车位,并且存在着将停车位据为己有的明确意图,那么这就很可能构成了非法占有。3. 占据的停车位是否属于“
数额较大”的财产:对于停车位的实际价值,我们需要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如果停车位的价值相当可观,那么它就有可能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财产。4. 是否存在拒不归还的行为表现:如果占据方在接到要求其归还停车位的通知后,依然坚持拒绝归还,那么这就有可能构成了拒不归还的行为。5. 是否需要通过
诉讼程序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侵占罪属于
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当
受害人主动发
起诉讼时,才能启动
司法程序。因此,如果占据他人停车位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尤其是当停车位的价值较为巨大、占据方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意图且坚决拒绝归还时,那么这种行为就极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然而,最终是否构成
犯罪,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来进行严谨的判断。如果停车位的价值并不显著,或者占据方拥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去占据停车位,那么这种行为应该不至于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