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产二次售出权利顺位问题,相关法律
法规给出了以下详尽的规定:
首先,依据登记制度原则,授权优先遵行完成
产权登记程序的买卖协议;
其次,根据不动产占有原则,若各方均未进行过
过户手续,则将支持手持合法权益的那一方;另外,请求权优先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按照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前后次序,来确立是哪一方先提出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性。若针对同一事项存在多个请求方,则需参照事先约定的履约期限,来判定哪个合同的买受人可以率先行使登记请求权。当一个合同明确约定了履约期限,而另一个合同并无约定之际,该被视为没有约定履约期限的那个合同方有权先行行使登记请求权;
最后,若这两个合同都没有明确设定履约期限,那么就通常会认为,在这两个合同中共有的买受人都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便有权行使登记请求权,但是,考虑到先
签订合同的一方其获得登记请求权的时间在前,所以我们应当依照合同缔结的顺序,来对他们的权益进行保护。综上所述,在既未进行过户又皆无实际占据的情况下,这类决策往往需要全盘平衡才能得出结论。同样如果两份合同均为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且相互间也未曾交付出任何实体物品或实际占据房屋的,这时,我们就应全面斟酌各种影响因素,例如实际支付款项数额以及支付顺序、网络信息预约签署状况,还有合同签订的先后次序等等,
然后公正合理地给出最终判决结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