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预售合同能否被
抵押的问题,尽管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房屋预售合同本身无法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其作为承载着预售房屋的契约文件,它所指向的标的物,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或者已完成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则有可能得到相应的
抵押权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利用预售的房屋作为其
债务履行的
担保手段。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