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房屋产权争议的问题,可通过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妥协来妥善处理,同时也可以寻求村集体、乡镇府等组织进行调解以达成满意的结果。然而,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达成和解或调解无果,还可以选择向相关的农村土地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
管辖区域内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