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贵司可与销售部门协商并申请
退款。所谓的“
定金”,是指在签订或
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笔
预付款项或是替换物以作为
保证的一种方式。在此过程中,支
付定金的一方被称作定金支付方,而接收定金的一方则被称为定金接受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各方都有
权利和义务就定金事项相互达成共识,同时也可以将定金视为债权的一种形式进行
担保。当
债务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其应尽的责任之后,定金便应该被抵扣为价款,或者是被追回。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