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间可能发生的
纠纷之际,我们强烈建议有关方进行深入的、开放式的交流和磋商,以求寻找到最具可行性且高效的解决之道。
此外,借助相关房地产行业监管部门的协助以及他们提供的调解服务也是可行的途径之一,期待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其协调与斡旋功能,为问题的解决创造有利条件。
然而,如果上述两种手段都无法有效地解决争议,那么我们便需要严格依照事先签订的
仲裁协议,向上诉机构提交正式的仲裁申请。倘若在这之前没有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仲裁协议,或者
仲裁程序处于胶着状态,尚未出现明确的结论,那么您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到房地产所在地的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条款,只要所有
当事人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就必须向已选定好的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启动仲裁程序。因此,即使在仲裁
诉讼阶段,并未签订过任何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过程陷入困境,您仍然有权选择直接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
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