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通常应在该房产所在地区域内的法院进行
起诉。由于此类涉及到不动产的
法律案件必须依照专属性
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故由房产所处地面的人
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为此,原告方有权选择向房屋实际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