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实际面积发生轻微缩减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3%限度之内时,需依据实际测量结果进行房价款结算;若缩减幅度超越了3%这一界定标准,则买方有权选择终止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卖方有义务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收入;如果买方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则可根据面积缩减的具体比例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要求卖方予以
双倍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