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
租赁合同而索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
违约金,这是极不合理的。关于违约金的收取,应严格遵循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原则进行设置;
同时,若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导致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三十,那么这样的约定便被认为是过高,从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要求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显然是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法律精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