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普通
刑事案件的
拘役期上限通常设定在三十七日。该期限包含了公安机关的调查
侦查阶段最长可达三十日的拘役期以及由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后可能多出的七日拘役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