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者的
传唤次数并未作明确规定,但要求
保证其行为不会干扰到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根据司法实践,公安机关会视案情发展,有必要时便可依法传唤取保候审人出庭或参与相关活动。其中重中之重则在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确保与
办案人员之间能够顺利沟通、信息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