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购买的
商品房未能按约交付,您享有选择
退房的权利。当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来临之际,建议您
首先向开发商发出
书面形式的房屋催交通知书,以便催促其尽快完成房屋交付。若在随后的三个月法定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您便具备了正式要求退房的权力。
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有义务根据与您签署的
合同条款,全额退还您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活期利息。关于
退房流程,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由
购房者提出退房请求;
其次,开发商需在收到退房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退款手续;
最后,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款手续,则从第十六天开始直至购房者获得全部房款为止,开发商每日需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
违约金。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