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所有权争议,请务必在相关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进行
诉讼程序。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针对以下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应由本条款列举的相应人民法院享有专属于其自身的司法
管辖权:
首先是关于因不动产所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其次是涉及港口运营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
纠纷,这类案件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最后是关于因
继承遗产而引起的争议,此类案件应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形式的
诉讼请求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的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
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