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明确规定,对于
职务侵占犯罪类的
公诉案件,人
民法院必须在受理相关案件之后的两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到最晚也不能超出三个月的时限。然而,若出现特定情况,例如可能对罪犯处以
死刑的案件,或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只要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均可将审判时限延长三个月。若是由于特殊原因仍需进一步延长的,则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此外,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调解、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等事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解,
自诉人亦可在宣告判决之前与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撤回自诉申请。然而,对于
职务侵占罪这类不适用调解的案件,该项规定并不适用。因此,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的审理流程及所需时间通常应控制在两个月以内,但实际所需时间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法律程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异。若案件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则必须按照相关的审批程序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