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看守所应确保监房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充足的采光效果,并能够抵御潮湿环境、适应高温天气或长时间的低温影响;此外,还须配备必需的医疗器械与常见药品,
保证在押人员能享受到基本的生活和健康照顾。据此原则,被
刑事拘留达七日以上的在押人员理应免于受冻之虞,而看守所也必须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以及医疗服务,确保其身体状况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
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