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签署了一份为期三年的
劳动合同时,其
试用期间的上限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而这个较长或较短的期限应该与该合同的期限密切关联并依据法律条例进行相应地调整。
具体而言,对于那些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到满一年之间的情况,试用期最多不可以超过一个月;
当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到不到三年之间时,试用期最多不可超过两个月;
至于那些期限在三年及以上且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上限最多不可超过六个月。
另外,如果受雇方的工作任务是以一定的业务成果为终点的话,那么在此类劳动合同中就不能设定试用期。
同时,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也不能设定任何形式的试用期。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