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若在校学生涉及到
犯罪行为,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依法申请
取保候审:
首先,倘若该学生有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同时经过评估后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
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即使该学生可能面临着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处罚,只要经过评估后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再者,如果该学生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并且经过评估后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那么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最后,如果该学生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工作,此时也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学生本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
辩护律师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同时附上相关的
证据材料。而司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