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被明确设定为不超过十二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律
法规并未明确指出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允许提前
羁押,但是其内容表明,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期间,有关部门不得停止对于案件的调查、检控与审判工作。这就意味着,在取保候审阶段,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能自行离境或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倘若在此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或者出现了其它可能阻碍案件调查的状况,那么
司法机关有权考虑采取提前羁押的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立即终止取保候审,并按照法律程序执行羁押措施。因此,尽管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提前羁押,但基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实际操作经验,若存在法定情形,司法机关确实具备决定提前羁押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