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罪这一静态范畴,在
刑法学领域中,其普遍被视作一种
状态犯,而非
持续犯。所谓状态犯,即是指在
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
犯罪状态依然持续存在的一类犯罪形式。对于盗窃罪而言,其成立的必要条件往往是需要达到“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一旦
盗窃行为得以实现,即便犯罪者仍持有
赃物,也无法再被认定为新的盗窃行为,因此,也就不能被归入持续犯的范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盗窃罪的成立并非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持续状态,而是仅仅以盗窃行为本身的完成作为评判标准。一旦盗窃行为得以完成,犯罪状态便会立即形成,无论犯罪者是否持有赃物,都不会影响到持续犯的构成。因此,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盗窃罪应被划分为状态犯,而非持续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