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排除了身处异地且已被
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因此,若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条款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形,从理论上来讲,他们均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得到批准,仍须由
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案件的性质、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