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其中也包括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之后。若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依然满足以上法律条款中所明确列举的
取保候审申请资格,那么他们本人或是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就可以向负责审理该案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在庭审结束后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完全合法且可行的,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由上述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