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现金支付方式,则借款自持有人接手借款之后即视为发放之时;
(二)如采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络贷款平台在内的方式进行支付,借款方自资金到达其账户之际起便可认定为借款已正式生效;
(三)若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则自持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获得票据权益之时,即可确定借款已经发生;
(四)特殊情况下,出借方可以将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限授予
借款人手中,此时应在由借款人实际掌握了该账户的实质控制权力后,方可视为借款已然形成;
(五)出借方如与借款人另有协议约定且相应约定均已实施完毕,也可视作借款正式落地。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