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任意一方探访其子嗣并不利于该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由人
民法院依照
法规规定正式中止其
探视权。
相关情形列举如下:
1、探视权者若是无
刑事责任能力者或被宣告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2、探视权者患有严重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存在对未成年人健康构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
3、探视权者在行使探视权期间对未成年人实施
侵权行为或
犯罪行为,对其权益构成伤害的;
4、探视权者和未成年人之间的亲情关系遭受重大破坏,该未成年人坚定地拒绝接受
探视的;
以及
5、其他任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状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