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规定,企业一般无法单独解除与其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聘用人员在
试用期内未能达到期望的任职要求,或严重违反了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甚至存在严重渎职、徇私舞弊行为,给企业造成了重大
经济损失等,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单方面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约。
此外,如果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同时与其他雇主签署劳动协议,严重干扰到其本职工作的完成,且经过企业多次提醒后仍未有所改变,企业同样拥有单方面解除合约的权利。
另外,由于求职者存在欺瞒事实或违反承诺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本身不具备
合法性,或是员工已经受到了相应的
法律制裁,企业也具有终止劳动合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