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由审批后,方可进行邀请
招标(主要针对于国有资本招标采购而言)。
首先,若所涉事项与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抢险救灾等有关,且适于招标却不适合公开招标;
其次,若项目具有复杂技术性或特定要求,亦或受到自然地理条件及环境限制,仅有少数潜在
投标人可供挑选;
最后,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支付的成本占据了项目合同金额的极高比例时。
另外,在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中,由
招标人自行判断采取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的方式。
尽管市场自主权赋予社会资本自身决定权,然而大部分企业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来规范此事。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