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土地征收补偿产生的
纠纷时,双方应当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深入商议并妥善处置。
若当事方均不愿意进行自愿性质的协议和调解尝试,或者即使经过了协商与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和解,那么该问题便可提交至所在区域的
仲裁机构寻求仲裁服务,亦可选择向相应的行政司提出
行政诉讼并
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如果前述途径仍然无法解决争议,
当事人可直接向有权
管辖的人
民法院依法提起
诉讼程序。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