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业协会之特定规定,以及在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
合伙协议(共同被称为“基金设立文件”)的约定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员需对投资方进行充分披露。
这个披露方式主要关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员与投资人事先协商好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中,要求双方严格遵守其中所述的各项规定,如此操作乃是维护彼此的合法利益,也是为了确保投资市场的持久稳定和符合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