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交通事故导致
机动车辆或
非机动车辆价值降低,则需由致害人承担
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价值降低被认定为属于
财产损失范畴,因此关于车辆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相关维护修缮成本应由
侵权责任人全额
赔偿。
且考虑到具体
损失程度与实际支出费用的实际情况,须按照实际损失及支出费用来确定最终的
赔偿金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