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被告人因故无法出席庭审,可向法院提交
延期审理的申请,同时亦有权选择如期接受审判而错过与辩方对峙机会的
缺席判决。
以下列举四种可能引起延期审理原因的情况:
第
一,那些被强制要求出席庭审的
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者,确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未能出席的;
第
二,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前临场提出避免不利影响的回避申请的;
第
三,法院需要再次通知新
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
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抑或是需要重新安排鉴定、勘验工作,以及对于某些疑点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
最后一种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应该延期审理的情形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